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任何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在职从业人员(含来沪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培训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补贴培训目录内已标明,下同)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或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经批准的其他补贴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鉴定费补贴。
3、自学成才、岗位成才补贴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特别提醒:如果首次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只要在首次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的,同样可以享受培训费补贴或鉴定费补贴,但补考费用须自理。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没有额度限制或次数限制?
答:补贴对象一般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已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但在以下情况下,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的培训费补贴;
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特别提醒:补贴对象在本次补贴经费核销(或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承诺放弃本次经费补贴)后方可享受下一次补贴。
◆实行补贴到个人的机制以后,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时支付多少培训费呢?又如何享受培训费补贴?
答:1、关于支付培训费。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高级以上补贴培训、在职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应根据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培训机构支付全额培训费。
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补贴培训的,应向培训机构支付规定补贴标准50%的培训费;其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支付规定补贴标准25%的培训费。
2、关于享受培训费补贴。补贴经费按以下方式和比例核拨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1)对鉴定合格的补贴对象,自获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核拨补贴经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补贴培训,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的50%核拨。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补贴培训,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的25%核拨。
除以上情形外的补贴对象,补贴经费按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
2)对参加高级以上补贴培训但鉴定不合格或自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放弃补考的补贴对象,补贴经费按照鉴定合格应享受培训费补贴额度的50%核拨至个人银行账户。
如要进一步了解补贴培训新政策具体内容和办事流程,可登录职业培训服务网(www.12333sh.gov.cn/wsbs/zypxjd/2007zpsy/index.shtml)或到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