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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试用期内公务员不能报考
2010年03月21日 09:11:27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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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解答了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热点问题。

    关键词一:基层工作经历

    问:报考条件中注明的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下简称“三个计划”)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

    关键词二:应届毕业生

    问:应届毕业生是如何界定的?

    答: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0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08届、2009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关键词三:不能报考

    问:哪些人员不能参与此次招录?

    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在禁考期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2009年录用为辽宁省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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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希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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