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误读_
员工工作十余年后被企业拒绝复工
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一趟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其继续工作。周女士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女士的要求,企业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判定周女士胜诉。据悉,这是北京市宣判的首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周女士1989年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内容约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留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国的4年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周女士2005年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作为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返还应该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6万元,补发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
乡镇企业大厦不服裁决,2007年年底诉至法院。该企业表示,周女士出国前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回国,2002年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企业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费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该企业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执,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该案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受理的第一起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刘杰)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双赢。
(全文)

针对外界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铁饭碗"的回归”及张五常关于“新劳动法将搞垮中国经济”的言论,由法制日报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和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等机构联合举办的“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1月27日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专家纷纷认为,上述错误认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违法用工企业的姑息造成的,今后不能再让这种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国家尊严的情况继续发生。
(全文)

作为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讨论《劳动合同法》功效的时候,应当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人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造成的就业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面对社会各界的普遍议论,就连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也没有拿出权威的统计数据结论。当前在我国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表示赞赏的人居多。许多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改善,特别是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或许不知道,如果没有对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认真分析,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对劳动者非常有利的法律规则,却得不到劳动者的普遍积极响应。
(全文)

林景青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社保转移难等问题,国家和省已着手研究解决办法,有望在一两年内得到解决。目前很多人还有“养儿防老”的观念,这是很不牢靠的。养老保险等堪称最实惠的保险,将来能拿的肯定远远超过现在自己交的部分,劳动者不要为了眼前小利而放弃自己的长远利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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