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部分企业“秘密工资制”等规定,昨日(19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明年起各用人单位必须明示工资制度。除职工未完成生产任务、违反劳动纪律等4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同时,目前北京用人单位承诺解决外地大学生户口时,
“每提前走一年须赔多少钱”的约定明年起将失效。
制定报酬需民主协商
“目前有些企业实行‘秘薪制’,企业给职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职工不知道实际应得工资。”柏澜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这种行为应视作“未明确工资制度”。据规定,明年起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制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也必须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用人单位若有违法规定,职工有权予以纠正。
同工同酬,不得“分等”
对于部分单位职工“分等级”的现象,柏澜昨日表示,职工在用人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付出同等劳动、取得同等业绩情况应按“同工同酬”标准。
拖延薪水职工解约可获赔
柏澜介绍,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要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若欠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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