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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新规实施 招录不得设置无关条件
2007年11月23日 08:42:04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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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全文)

    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报考公务员。这是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近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里的内容。该《规定》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

  年龄门槛18岁以上3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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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划定了报考公务员的“门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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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录用中徇私舞弊可追究刑责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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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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