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2年起就没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每月付我1180元工资。今年7月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8月7日,公司为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并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了我8月1日至8月6日的工资60元。
我认为公司支付的这60元太少了,可公司说按惯例就是这个标准,我想让公司补,但也说不出什么法律依据。请问有这方面的相关标准吗?
高玉峰法官:根据你所说的事实,你与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其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
因此,公司应按照你每月工资1180元的标准,支付你实际工作6天的工资。公司只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付你工资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补足差额278.4元。(赵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