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黄金周,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支付加班工资,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规定在一些单位未落实到位。
加班费不能搞“一刀切”
昨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称他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中层员工,每逢长假总要加班,无论是什么岗位,单位发加班费都按一个标准计算。对此,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标称:加班工资不应该“一刀切”,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有些单位不论什么岗位,也不论员工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黄金周期间上班一律按统一标准支付,单位这种“小算盘”是违规的。
建筑民工享有加班费
安徽建筑工人老陈来电咨询,国庆节之前,项目公司就贴出告示说假日期间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工地与工厂不一样,所以不存在加班的说法。
对此,扬州志诚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认为,建筑民工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用工关系,就应当同其他的职工一样,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享受加班费待遇,具体待遇为:国庆节前三天按300%计算,后四天按照2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