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消费
3.15  资讯
 本土  异国
养生  DIY
 图片  游记
推荐  休闲
 保健  情感
两性  图库
  招聘  公务员
海归  猎头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新华职场 >> 政策之窗 >> 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部提醒: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
2007年09月13日 08:05:06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天津9月12日专电(记者邹兰)今年的高校毕业生目前大都已走上工作岗位。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正处于单位试用期的毕业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行为。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介绍,“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说,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将有所调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强调,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提醒:老扎马尾辫容易脱发
· “四字方针”助你职场成功
· “四字方针”助你职场成功
· "四字方针"助你职场成功
· 办公室女性当心“屁股痛”
· 支招:要以优雅的姿态离职
·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 白领带薪年假去向揭秘 三成人愿意在家"解压"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李希礼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视频热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