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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个人档案的相关政策你知多少?
2006年04月29日 10:57:05  来源:2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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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和北京发生两起有关个人档案的官司,引起了社会特别是流动人员对个人档案的关注。在中国,每个成年人都有一份个人档案,它像影子一样会陪伴你一生。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人对个人档案并没有足够的重视。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仅在全国人才服务机构中,就有60万份个人档案被遗弃,成为死档。其实个人档案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了解个人档案的相关政策,应是每个劳动者的必修课

  镜头回放

  塞进不实之词要承担责任

    张小姐是某公司东区服务销售经理,受公司委托,她从一家贸易公司订购一批水晶烟灰缸。事后,贸易公司出具了一张“情况证明”称,他们向张小姐承诺给予一定差价的“好处费”。

    依据这份“情况证明”,某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与张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小姐对公司的处分不服,向法院起诉,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方支付张小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万元,另付奖金、工资和报销费用等5万元。

    官司虽然赢了,但是在张小姐后来找工作中,却均遭用人单位拒绝。费尽周折,她才得知,一切都源于自己人事档案被原来的公司放入了《法纪情况通报》和《处分决定》。于是,她诉诸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放入人事档案,但前提是该奖惩决定必须合法合理。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档案保管单位责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这个文件对职工档案转递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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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希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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