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自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