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条例45年不变已不适用 高温天气下公民权益保障乏力———
本报综合报道:近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并召开关爱高温作业劳动群体、劳动保护专家论证会,来自深圳市交通、卫生、城管等部门的与会代表分别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论证会结束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各部门提的建议修改《办法》,并尽快提交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深圳拟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指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达到35℃。气温或工作地点超过40℃时,应停止工作;气温或工作地点超过39℃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立30℃以下的休息室。用人单位每年应给员工发放不同等级的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此外,《办
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每年高温到来之前应对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等疾病者,应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据了解,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者保护的法规比较滞后,目前只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但时隔45年,条例的很多内容与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脱节。而且《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
另据报道,深圳市正在酝酿出台《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部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12条,对高温条件下的工作时间、高温补贴发放和防暑降温措施都做了详细规定。据悉,深圳即将出台的这一办法,在国内众多城市中还是首家。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上“热岛效应”,国内不少城市深受高温酷暑困扰。高温酷暑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令人忧虑的是,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立法比较滞后,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政策法规,还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时隔45年,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的很多内容与现实状况相脱节。而就应急机制看,目前许多地方对台风、暴雨和寒流的预警信号均设有若干等级,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应对措施,虽然今年一些地方开始发布高温酷暑预警信号,但却没有制定相应的系统应对措施,国家也缺乏统一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太阳暴晒、热浪滚滚,但众多露天作业者依然在烈日下继续工作,挥汗如雨。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没有享受一分钱高温补助。前些天,一些地方连续高温,虽然当地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当本地气温达到一定高度时,中午时段应暂停施工作业,但实际上,相当多的工地在中午时段,仍然违反规定在施工。
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过去,人们对于迎峰度夏,往往片面地强调“人定胜天”和“高温不下火线”,现在看来,这些口号和做法,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相符。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必然要以群众利益为中心,从群众需求出发,确保高温天气下公民的休息权、健康权,将高温酷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将高温关怀落到实处,首先要完善立法,建立起高效的应急预警系统。由于各地气候条件不同,不同行业受高温的影响也不同。在全国性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各地可以像深圳那样,从本地实际出发,探索制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明确规定政府在防暑降温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们的权利,以及违反防暑降温法规应负的责任。
当然,也要看到,仅仅制定法规规章是不够的,还应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及时责令整改,使漠视群众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及时查处,这样,才能确保将高温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