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7日讯(记者 谷朝明) 本月起本市将上调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伤残津贴按8%的比例增加,月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通知,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符合调整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按2004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以2004年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29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本人相关待遇已经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本次不再重复调整。
本次调整从2005年7月开始,预计7月25日前可发放到位。今后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统一于每月25日发放。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