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工作室:我有些困惑已久的疑问想向您请教!2003年份我应聘于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做业务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当年公司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不包括试用期)。由于以下等诸类原因及不适应公司的管理体制,我于2004年3月份口头提出离职,当日填写完公司规定的离职申请表和程序表,并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所在部门主管签字批注“同意”后不再上班。我提出辞职的主要原因有:
1、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始终未给我缴纳“三金”,并且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留存分期发放。因业务纠纷,公司将客户的折佣全部在本人应得工资和留存中扣除。
2、从2003年7月份起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补充了其中一条“凡进公司满3个月后,自第5个会计月度开始有出现月累计有效业绩为零至伍仟元者,当月基本工资将根据相应未达到比例降低0-100元”,据其他员工反映实际不止这个数目。
3、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另说明我有义务及需要进行适当加班,或按规定作相应时间的调休,但公司以行业需要为由要求从事业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为一周6天,每周至少一次安排工作时间为9:00-20:00甚至21:00,无任何加班费用之说法。
4、公司为统一形象硬性规定为每位员工定制工作服(包括试用期员工),服装费用均由个人以工资形式扣除,口头承诺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可退还员工服装费用,中途离职或试用期走人公司均不偿还此笔费用。
我想知道上述陈述中哪些做法公司是不合理的,我的离职是否造成违约,须对公司作相应违约赔偿?我该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其他仍在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我还能向离职公司追讨哪些权益?本人留有试用期协议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附上《劳动合同》作参照。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