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草案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充分表明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受到的重视与关怀。”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国策在法律中固定下来,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意愿。 详细>>>

 

四大亮点

·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首次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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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 政治权利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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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家庭暴力—— 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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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 维护妇女合法权利 详细>>>


对贬损妇女人格说"不"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利用妇女进行的色情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还有广告中频频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的画面。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这些现象喊打:“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详细>>>


"我是女生!!!"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 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详细>>>
   

  "护身符"
   
     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对此,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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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公务员缺席告商务部

·孕妇考公务员被暂缓录用

·女性应聘再遇尴尬招工规定两年不许生育

 未卜先知?

    全国妇联日前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对此,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详细>>>

判若两人

    近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的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 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详细>>>

回敬!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详细>>>

·性骚扰下的心态实录:被骚扰者通常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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