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一部与我国妇女姐妹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为此,记者就这次常委会审议的一些主要内容,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现场
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首次写入法律
背景
1990年国务院成立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级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协调委员会(1993年改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0%以上的地(市)、县(市),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除了政府工作机构外,全国还成立了各类维权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形成了促进男女平等的社会化的组织机构体系。
记者:我记得全国妇联将去年定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在这一年里,您多次走上讲台,专题宣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我还注意到不少省委书记主持报告会,对贯彻基本国策作出具体指示,提高了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同感。为什么现在要将这一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顾秀莲:“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这一承诺已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同时考虑到这一承诺不仅有利于全面推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且也已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有必要在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草案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草案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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