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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免费为用工单位打工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2月22日 08:28:4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2月21日专电(一珂 毛朝敬)当前,正值大批民工外出打工旺季,四川省绵阳、成都等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部分人士近日提醒广大民工: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杜绝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

    近年来,不少民工纷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在“试用期”上耍花招,以“试用”为由,不适当地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实际上让民工免费打工。

    仁寿县文林镇20岁的农村女青年江女士告诉记者,2004年2月,她在武汉市一家饭店找到了一份工作,餐厅经理口头承诺每月工资450元,每月25日发工资。江女士从3月1日起便到餐厅上班。当3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到5月底,餐厅经理通知她说,试用期已满,餐厅决定不聘用她。当江女士提出要领3个月打工的工资时,餐厅经理却说:“饭店规定:凡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一律不退“保证金(试用期工资叫做‘保证金’)。”

    另据一些有过“试用期”打工经历的民工也纷纷反映,有的招聘单位甚至规定了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苛刻条件,更无法享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应享受到的政策。

    为有效杜绝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的不良现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民工: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双方没签用工合同,就不仅不存在试用期,而且还必须足额发放工资。(完)


(责任编辑:刘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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