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病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毕业前夕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正常工作者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修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