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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能是:
1、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任务
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任务是指: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含60%)为城镇待业人员;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待业人员:是指城镇迁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或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2、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组织起来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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