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同样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行政复议。
2、除法律规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