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2、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
3、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辖申请人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辖申请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名义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