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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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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的权利:

  (1)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心目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不够法定人数和不能提供《监察证》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2) 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

  (3)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的义务:

  (1)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持有《检查证》执行公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

  (2) 对查出的违法违章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3)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