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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协调情况
1.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在各种企业中广泛建立,初步形成了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
截止2000年末,全国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
1O700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5%以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一半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乡村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23OO万人。
2.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采取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方式。中国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
截止2000年底,全国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已达24万份,涉及职工
6400多万人。通过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强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能,有利于维护企业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3.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地区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001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努力,已经建立了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河南、海南、重庆、陕西等9个省市以及深圳、大连、牡丹江等城市,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
二、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组建率在98%以上,专兼职劳动仲裁员近2万人。
据统计,1995~2000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0多万件,涉及劳动者178.8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此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方式调解争议37.3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