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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企业的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按照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大部分地区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必要帮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其对象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上述三项制度构成了三道保障线,加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就构成了我国现有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补充、前后衔接的。
首先,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基本生活。同时,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中心内的下岗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仍然没有再就业的,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不超过二年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对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期满后仍末就业的人员,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做好三项保障制度的衔接,关键是做到各项保障措施要明确工作程序,各负其责,切实保障各自承担资金到位,最后由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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