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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工程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我国再就业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3年至1997年。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兴办劳服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等措施,帮助长期失业者和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再就业。中国的就业矛盾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八十年代初期,重点是大量回城知青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就业转失业的问题开始显现,就业压力开始集中到一批长期失业者的身上,同时,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问题也相对突出。为解决这两部分人的再就业问题,1993年,原国家劳动部正式推出了再就业工程。1994年,上海、沈阳、青岛、成都、西安、杭州等30个城市进行了试点。1995年4月在全国普遍实施。1997年,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阶段,1998年5月至今。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三三制”筹集资金、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其再就业。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随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并提出一系列明确的方针政策。此后,国务院两次召开了会议(1998年7月和1999年1月),制定下发了三个文件(国办发[1999]10号、[2000]9号和国发[2000]8号),对进一步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旨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等手段,通过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社会工程。几年来的基本做法是:

1.通过职业指导,为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通过定期举行职业指导座谈会等形式,为下岗职工介绍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指导和帮助他们制定实现再就业的计划和措施。

2.通过开展转业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以提高实用技能为目标,采取集中办班或分散形式开展转业训练,要求训练课程注重实效,时间短、见效快。对参加培训、考试合格者优先介绍就业,并相应减免其培训费用。

3.通过提供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促进双向选择。请用工单位进行面试,可让那些已具备相应条件,但用工单位还不能确定招收的人员,到用人单位进行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间个人工资由失业保险金补贴一部分,试用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正式录用,试用后确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来。

4.通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参加上述各个项目后,非本人自愿仍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由劳服企业安排生产自救项目,也可以到劳动部门举办的生产自救基地从事生产劳动。新办的以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为主的劳服企业,安置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国家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5.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对企业富余职工自愿组织起来或自谋职业的,企业付给相应的安置费,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