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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劳动法》在农村地区的适用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对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执行。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本地或外地的农村劳动力,并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也受到该法的制约和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法对农村劳动力的适用范围:"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2)要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即成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各地应该把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监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3)要注意执行《劳动法》过程中的严肃、公正性。一方面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借口保护当地的投资环境而偏袒用人单位,也不能偏袒劳动者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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