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频道首页

 
劳动法配套规章中涉及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要内容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1)《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规范了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农村跨省流动就业劳动力的招用、就业、服务和组织管理。

(2)《就业登记规定》(劳部发[1995]356号)规定,农村劳动者跨省和在省内流动就业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3)《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第十四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荐用人单位。

(4)《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总则部分规定,就业训练的对象包括农村劳动者。第二条规定: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

(5)《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要求建立健全以外出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为管理基础的外出就业登记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管理制度。

(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了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7)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规定了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范围、原则、内容、劳动报酬、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