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频道首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北京服务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99年1月28)

                            国家机关房资字[1999]第02号文 1999年1月28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工作,

满足更多职工的贷款需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

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原则上实行分期付款,也可申请委托

贷款,需要贷款的,可向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职工所

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职工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

合格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向贷款银行开具《同意贷款申请函》(式样附后,

略)。售房单位应向购房职工提供上级房改主管部门对其《售房办法》批复

文件的复印件。职工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同意贷款申请函》和售房单位提

供的《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直接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委托

贷款。

    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

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委托贷款的,因目前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签发《售改租承诺书》(式样附

后,略),并在借款人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与借款人、贷款银

行三方签订《抵押附属合同》(式样附后,略),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交由

贷款银行收押。贷款期间如借款人因保险责任以外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回购出售的住

房,贷款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向贷款人出租现住

房,售房单位从该套住房的售房款中扣除贷款期间应收的房屋租金及代借款

人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四、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携带《同意贷款申请函》直接向其住房公积金缴

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必须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其中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

金的比例原则上为1:1。

    五、获得委托贷款的职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

法》的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

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06号)停止执行,单笔

贷款最高额度按《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整单笔贷款额

度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5号)执行。

请各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附:《同意贷款申请函》(略)

《售改租承诺书》(略》

《抵押附属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