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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中介服务有什么规定?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根据《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承担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中介服务,即帮助用人单位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或介绍农村劳动力者跨省流动就业。“具备相应资格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条件,并获跨省流动就业中介许可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末获此项许可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中介服务活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中介服务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