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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对自营就业的保护措施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

    有关自营就业的国际劳工标准很多。概括讲,这些标准首先承认自营就业是一种应当受到鼓励的就业形式,而且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自营就业工人应当享有同其他就业形式工人所享有的广泛类似权利,特别是在结社自由和机会及待遇平等方面。这些标准也建议政府采取相应就业计划和援助计划,改进社会保障方案,以便保持和改善自营就业人员的生活标准。

有关自营就业的国际劳工标准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 结社自由

1948年的《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规定了工人和雇员根据有关的组织规则成立组织和在无需事先批准情况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应不加任何区别地予以实施。该公约认为这些原则应当适用于自营就业者。

* 机会平等

1958年的《(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提出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职业和职业培训,包括自营就业。

* 废除强迫劳动

根据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规定,免受强迫劳动的好处适用于所有人员,包括自营就业者。

* 就业培训

1964年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和《建议书》(第122号)提出,实现全面、生产性和自由选择的就业处理方法。自营就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农业活动和小规模工业或手工业中的自营就业,在第122号建议书的第四部分和附录中得到了明确的提倡。

1984年的《就业政策(补充条款)建议书》(第169号)设想了在非正规部门和小型企业中促进就业的问题(而这两者中包含大量的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自营就业),且提出了一些专门鼓励自营就业和工人合作社、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和劣势人员的计划建议。

1980年的《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建议,在退休准备计划中为老年工人提供有关成为自营就业者的可能性的信息。而1988年的《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168号)和《建议书》(第176号)对自营就业劳动者的支持保护更进了一步,即公约将自营就业者包括在了可以得到失业保护的那些类别工人之中,而建议书则要求成员国在可行的情况下为那些希望建立他们自己的企业或从事另外一种经济活动的失业者提供财政资助和咨询。

1975年的《开发人力资源建议书》(第150号)提出了定期修改有关自营就业者培训的国家计划的设想,培训内容既包括管理也包括技能。

* 社会保障

1944年的《收入保障建议书》(第67号)规定了社会保障的指导原则,即在可行的地方,向所有自营就业者及其雇员、包括他们的受赡养者,提供保护,并应优先考虑伤残、年老和死亡一类的偶发事件。

1952年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和1967年的《残疾、老龄和遗属津贴公约》(第128号)适用的对象都既包括雇员也包括其他人员,以便将这些权利扩展到自营就业者和他们的受赡养者身上。

1964年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第121号)明确要求按照规定的条件为规定种类的自营就业人员提供工伤津贴,如果有必要,可以逐步实施。

* 职业安全与卫生

1981年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和《建议书》(第164号)明确要求为自营就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卫生措施,因为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988年《建筑业的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67号)和《建议书》(第175号)强调公约和建议书条款适用于有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的那些自营就业者。

1985年的《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号)和《建议书》(第117号)赞成为自营就业者提供与其它劳动者同样的保护。

1990年在7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促进自营就业”的报告,报告要求各国政府:

① 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和贷款来促进自营就业;

② 在市场开发方面进行援助,为自营就业者预留某些市场,或给予某些特权;

③ 为自营就业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和通讯服务;

④ 采取其他非财政措施,为自营就业者提供原材料供应和工作场所方面的帮助;

⑤ 采取主动行动建立学校教育同促进自营就业间更多的直接联系,在学校课程中增加一些基本的商业技能教育,以调整学生的行为方式、思想意识及知识结构,为其今后自营就业奠定基础;

⑥ 加强对自营就业者的职业培训,建议将职业培训同生产活动相联系,在正规职业培训系统内发展一些自营就业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