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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灵活就业方式之二:短期就业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劳动者签定有一定雇佣期限的短期就业合同,亦称有期就业合同。合同期间劳资双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内容。劳动报酬基本是参照同类工作的正规雇员水平而定,并在生产、业务方面与同类工作的正规雇员一道接受雇主的生产指令与监督管理。

国外对短期就业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利益,防止雇主利用短期就业频繁解雇员工以降低人工成本,国外政府普遍对短期就业有时间规定。例如:德国政府规定:短期就业的时间上限为24个月,如合同期限合计为24个月,允许更新两次;法国则是短期就业合同的时间上限原则为18个月,如合同期限合计不超过18个月,允许更新一次;1998年前,荷兰对短期就业合同无时间限制,1998年有关法律修定后,规定短期就业合同期上限为3年,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允许更新两次,但合同期总计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