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为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aa
2003-01-17 15:41:09
    在丹麦,为支持自营就业,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家庭服务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为自营就业创造一个新的市场环境;为没有技能或低技能的劳动者创造工作岗位;减少地下就业。方法是政府财政对自营就业者创办的企业提供补助。这些企业的服务范围大多属于城市清洁、零售、家政及绿化。

在意大利,政府为鼓励自营就业的发展,2000年推出了“荣誉贷款”(HONOUR LOAN)计划,该计划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对合适的自营就业者提供特定的培训;对创业计划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提供一定的开业贷款。意大利为自营就业提供的总资助达公共资金总额的2.1%。因此,其自营就业比例较高,尤其是在服务部门。例如,1998年意大利服务部门自营就业占该部门就业总量的64%。

在荷兰,1980年全国企业家协会发起了一个称为“成为你自己的老板”的特别运动。该运动的目的是通过向潜在的自营就业者提供有关立法、税收、社会保障、财政补助等方面的咨询和信息来对他们实行帮助。协会下属的培训中心为小企业雇主提供特殊培训课程,其中甚至包括高新技术培训。

德国为促进自营就业的发展,设立了“搭桥津贴”(BRIDGING BENEFITS)计划。这一计划1986年开始实施,几经改革,越来越受到希望自营就业的失业者的欢迎。计划目的在于为失业者创办企业解除后顾之忧,维持体面收入。要参与这一计划,失业人员必须每周至少在自己创办的企业工作19小时,并在开办企业4周前领取过失业保险,此外,德国工商总会的专家委员会必须证明其创办企业的经济可靠性和发展潜力。现在,获取这一计划帮助的条件更加宽松,人数大大增多,项目经费预算也连年增加。例如1999年该计划支出为8亿马克,占德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总预算的2.7%,2000年则增至12亿马克。

波兰促进自营就业的措施也很具体,主要有:①为失业者和求职者提供信息资料;②开发失业者的自营就业技能;③政府与银行以及其他机构合作,为自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荷兰政府曾于1979年和1980年推行非全日制就业补助金制度;80年代中期开始在健康保险和就业合同中,对非全日制就业雇员的待遇给予肯定;1993年荷兰政府对最低工资、休假日、养老金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改革,使其有利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1997年荷兰议会通过一项法案,保证全日制雇员有改为非全日制就业的权利。按照该法案规定,雇主有义务和责任关心雇员对工作时间的要求。在工作计划范围内,如果雇员提出缩短标准工作时间,改为非全日制就业,雇主必须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对申请改变工时形式或岗位调动的员工,雇主有义务提供可选择的岗位信息,以促进劳动者就业方式的转换。同时规定雇主不得以就业方式为由,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区别对待。拟议中的《非全日制就业法规》将使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就业之间的相互转化更为容易,即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如果自己愿意则可以从事全日制工作,从而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害怕一辈子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使其收入长期偏低。此外,雇员有权要求雇主在劳动合同中减少工时。雇主应和雇员具体讨论雇员的希望,如每周工作多少小时,在哪个时间段工作等等。如雇员提出灵活就业要求,雇主一般应同意,除非由于生产原因不能安排灵活就业方式。

意大利政府于1999年放松了对非全日制就业、承包就业和雇佣关系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在宽松的环境下,不少失业人员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选择了灵活的就业方式。

在加拿大,一些地方为了促进灵活就业,准备对立法进行修改。如魁北克省劳动厅于2000年7月通过了一份就业计划蓝图,准备对就业标准法(ESA)进行修改,提出政府应承诺为雇员和雇主制定灵活工作安排提供适宜的机会和环境。

1998年,西班牙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就改善残疾人就业能力、为其创造合适的就业岗位、增加残疾人特殊就业中心管理的灵活性、促进残疾人非全日制就业等问题,同西班牙工人代表大会签署了协议。

    美国1999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指出,派遣就业对于工人和雇主都非常有益。美国还成立了“派遣协会”,为派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在2000年报告中则指出灵活工作安排“大大有利于工人和雇主”。

dd

xiangguangao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