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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离岗应获得哪些补偿?
  新华网 (2002-09-10 14:06:59)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女工。我和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生产岗位为食品生产线操作工,合同至今已经有3年多。3个月前,我经医院诊断患了肺结核。公司以我患肺结核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给我3个月的医疗期,并要求我自行联系单位,调出食品公司,当时我向单位反映自己已怀孕50天并提供了医院的证明。不久,公司仍以我患肺结核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二天我即流产。请问:在我怀孕并患病期间公司解除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我应否获得经济补偿?

  女工:张素华

  张素华同志:

  首先,你因患肺结核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这是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你任食品加工线上的操作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应按《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工龄4年,按照规定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好,单位据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你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即使你不适宜在食品生产单位工作,食品公司欲提前解除与你订立的合同,公司也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和赔偿,具体项目包括:(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你在食品公司工作了3年多,单位应发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根据上述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

  (3)食品公司在你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此,你应享有至少15天的产假,且公司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产假期满的期间的全部工资。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除上述项目外,如果在你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违反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公司还应向你支付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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