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通过案件发现,当前青少年酒民在增多。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受到酒精的刺激后更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案件: 同学生日狂喝酒 重伤同学被判刑
小梅在生日那天,邀请好友和同学在某饭店开party。席间有人提出:“无酒不成席,应该来点儿酒助助兴!”提议顿时得到一致认可。于是成箱啤酒上了桌,推杯换盏,20多瓶啤酒很快没了踪迹。孩子们一个个红头涨脸,小科在女生周围高谈阔论,让一旁的阿军颇感不爽。
一会儿,小科起身去厕所,阿军等三人随后跟了出来,把小科拦住,“嗨,你牛X什么,说话那么大声!”“关你什么事儿,让开,好狗不挡道!”在酒精的强烈刺激下,平时关系还不错的同学开始互骂起来。小科的好友小辉想劝说,过来拉了一把阿军,却使本已头重脚轻的阿军差点摔倒。“他们想打架,小枫、小忠动手!”于是,一场惨烈的悲剧发生了。阿军、小枫、小忠返身抄起酒瓶打小辉,酒瓶碎了,再抄起一个,瓶子用完了,就抄起盘子、碗甚至是椅子……酒瓶子落在小辉的太阳穴、后脑勺、胳膊上、腿上,小辉片刻就被打得头破血流,昏倒在地上。
服务员报了警。民警赶到,将昏倒的小辉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小辉为重型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左臂骨折、左耳破损至软骨外露、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司法鉴定为重伤。
16岁的阿军、17岁的小枫和15岁的小忠,因共同殴打小辉致重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日前,3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三年六个月不等。
调查:父母教育有欠缺 饭店卖酒属违法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了解了阿军等三人为什么会不计后果、凶残殴打本是朋友的被害人。
阿军自幼年就目睹父亲酒后打母亲、摔东西、骂街坊,赶上父亲高兴的时候,还会“奖励”阿军一点酒尝尝。当他渐渐长大后,发现自己挺有酒量,因此他对饮酒并不在乎。
小枫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为了让小枫感到和其他孩子一样,母亲终日忙忙碌碌、省吃俭用,满足小枫的一切要求。“他偶尔喝点儿酒,我觉得这也不算什么,就没说他。”
因父母忙于生意,小忠有时候几天都见不到父母,于是和阿军、小枫等成为知己朋友,心情烦闷时就在一起喝点儿啤酒。
三个学生承认,“那天喝的确实太多了,让我们丧失了理智……”
阿军等人的行为与他们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有着很大关系,但也摆脱不了他们的家庭教育的影响;同时那家饭店向这些年仅十五六岁的孩子们出售酒,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法规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第1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检察官 韩爱丽 杨彦军)
检察官给同学们10个提醒
1 酒危害莫小视
案例:一些中学生庆祝生日,大量饮酒后发生口角、殴斗,三名学生将另一名学生打成重伤。
2 虚荣攀比入歧途
案例:刘某经常与同学攀比物质条件,当家庭不能满足时,他开始“自筹资金”,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学校液晶显示器。
3 过早恋爱误学业
案例:两名中学生谈恋爱,为讨女孩欢心,男孩在校外实施抢劫。
4 哥们义气要不得
案例:刘某为帮哥们出气,携带棒球棍陪哥们儿找到“仇家”,将他人胳膊打折。
5 拒绝网络垃圾
案例:一中学生迷恋黄色网站、不能自拔,将同班女生骗至僻静处实施强奸。
6 选择朋友须谨慎
案例:张某在网吧结识了几个无业人员,与他们混在一起,没想到这伙人将其绑架,以断手为名向其家长勒索巨额赎金。
7 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小吴独自在家时,有人冒充维修工人,小吴开门后遭捆绑,家中财物被洗劫。
8 增强公共场所防范意识
案例:中小学生经常将包背在后面乘车,或听mp3或看漫画书,刘某趁中小学生毫无防备之时,多次盗窃财物。
9 遭遇侵害及时告诉师长
案例:曹某遭到学校四、五个高年级学生多次羞辱、殴打、勒索财物,因惧怕告诉师长后会遭报复,一直忍受折磨,直至肋骨被打折、全身被打得青紫。
10 寻求自救冷静为先
案例:两名中学生放学后遭一伙人围抢,两人沉着应对,与之周旋时,牢牢记住对方长相,同时将身上少量钱物交出。后报警,警方根据他们的介绍,迅速抓获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