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啼哭的孩童不幸地被重病缠绕,当家长面临“天价”医药费再也无法会心地笑,当医院不忍见死不救又无法解决资金难题,当贫困向鲜活的生命步步紧逼——
——对我国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的深度思考
农民汪军29个月大的女儿被诊断患上了白血病,主
治医生告诉他,孩子治愈的希望很大,但是全部治疗费用需要20万元。20万,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家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奋斗乡光明村的汪军,全家一年收入有7000元左右,如果不是孩子患了重病,这7000元钱还能让这个三口之家维持温饱。但是女儿的这场大病不仅让一家人美好平静的小日子荡起了惊涛,女儿命悬一线更使全家人心灰意冷。
女儿住院接受治疗的两个多月中,汪军把全家赖以为生的土地和房子都卖了,但女儿近期的治疗费至少还需要5万元,汪军怎样也凑不出这笔钱了。主治医生说,现在是治疗的最好时机,如果放弃治疗,孩子活下去的希望很渺茫……
据统计,2002年大城市的儿童死亡率为千分之六,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贫困地区则高达千分之五十四。贫困成为这些细若游丝的年幼生命丧失生存机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治疗身患重病的孩子倾家荡产的家长也不止汪军一个。这种现实让笔者思考,如果我国的经济水平尚不能让所有公民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是否至少应该让那些尚未绽放生命之花的孩子,优先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1、我国医疗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如何?
杯水车薪:贫困家庭重病患儿的医疗救助
郑州儿童医院一位血液科大夫永远也忘不掉一个小病人的凄惨故事:有一个孩子,得白血病3年多,家长因为没钱始终没给他好好治病。孩子最后一次发病,哀求家长说:“给我拉医院去,给我输点血!车怎么开这么慢啊?”来到医院后,孩子呼哧呼哧地喘着气,不时翻翻眼皮看看血来了没有。还没等针扎上,孩子就闭上了眼睛,呼吸、心跳一下都停了。这孩子只有5岁。在现代医学条件下,1至9岁白血病患儿的治愈率在70%左右,这个比率已经相当高了。但2004年至2005年间,郑州市儿童医院血液科共确诊白血病患儿50人,其中只有5人开始了漫长的治疗过程。
《郑州晚报》的这则报道促使笔者从深层次思考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其中尚待完善的部分。
在我国,从总体看来,医疗保障制度处于发展阶段。覆盖人群的发展脉络为:从部分大型企业到所有城市企业职工,再到所有城镇居民,其中对农村医疗有些许关注。但是,真正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形成,而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在国家层面,我国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立法,甚至连部委规章也没有,目前所有的探索仅仅存在于地方。《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我国在未成年人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上与国际标准还有距离。
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那位医生提到的小患者的生命本是可以被挽救的,他对生命的渴望让人震撼。可是,仅仅因为缺钱,他的父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鲜活的生命花苞零落凋谢。那幼小的生命凋谢在清澈哀婉的眼神中,凋谢在独生子女父母撕心裂肺的悲痛中,更凋谢在人们发自内心的同情、叹息与反思中。
2、一些地区和部门为此作了哪些探索?
知难而进:未成年人医保制度的地方尝试
一个悲剧可能不足以敲开制度构建的大门,但是重复上演的悲剧,一定会让人想为此做点什么。2006年,中央通过正式文件关注了医疗保障对更多人群的覆盖问题,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春天到来了。
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这些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探索活动主要集中在上海和珠海等一些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救助做法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通过父母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办法,将部分未成年人的部分医疗费纳入成人医疗保障体系。关于子女统筹医疗的措施,从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2004年的《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其间跨越了50多年,但在适用对象上趋向于一个比较局限的范围,即主要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关于子女统筹医疗的规定,最初主要是作为一种员工福利来推动的,这种探索在一段时间里曾经销声匿迹。近几年,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该制度再次复活并有了更科学的设计。
通过建立未成年人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对部分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进行救助。这是政府倡导民间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一种尝试。最初从上海开始,此后,北京、成都等地也开始陆续推广这种制度。在政府保障的未成年人医疗制度出现之前,这种互助方式还是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小部分患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医疗保障。这虽然仅是针对贫困家庭的一项制度,而且在其中未成年人也不是独立的保障对象,甚至这项制度也没有在各地引起普遍关注。但近两三年来,像成都和宁波这样的城市还是通过了这样的规定,为尽快建立更完善、更普遍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市未成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2006年10月1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该决定的出台,终于使原来局限于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惠及更广大的人群,城市中的未成年人也是受益者。虽然该制度将农村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是,它在扩大医保覆盖范围、荫庇未成年人群体方面,有历史性的贡献。
建立相对独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地方性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目前上海、杭州、北京、厦门、珠海等地相继通过了以未成年人为覆盖群体的相对独立的医疗保障制度。尽管这样的制度仍附载于现有成年人医疗制度的资源和模式上,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进行精心设计,也没能对现有与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的资源进行整合。但是,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历史,从这里正式开始了。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