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教育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23日 08:07:32  来源:人事部网站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
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更多内容请关注教育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安传香 )
· 以谋取"高官厚禄"心态报考公务员是个危险信号
· 就业视点:追求"高官厚禄"的"准公务员"让人忧
· 中国青年报:深圳清查公屋引发公务员搬家潮
· 公务员“阳光面试”带来的新鲜气息
· 为“高官厚禄”而考公务员是真话
· 争鸣:公务员扼杀年轻人创造力吗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申请助学贷款遇三大壁垒 竞拍"人生规划"
· 60万鼓励学生郊区任教 不漏一个寒门学子
· 节约成本互助求职 招聘企业爽约郊区校区
· 高中生受处分后跳楼 救同学拿不到毕业证
· 北医大自主招生降20分 成考艺体类计划额
· 小学校长校内开店卖私彩 母亲为学费偷窃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
· 部委5举措促大学生就业 大学女生曲线就业
· 大学生考"洋证书"热透视 做人不能太讲究
· 名校情结让孩子不堪重负 美丽的死亡启蒙
· 武大小语种招生要求身高 "复旦水平测试"
· 高校"校董会热" 女孩自觉奇丑辞职自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