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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命题也应尊重公民著作权
2007年11月10日 08:05: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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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高考语文试卷命题作文中使用了一幅漫画《摔了一跤》,但未署名。9月份,吉林市漫画家何影以作者的身份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并要求赔偿。1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幅漫画的精髓在于它的创意,所以即便在细节方面有所修改,只要主要创意被“借鉴”,就基本可以断定为著作权受到了
侵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两幅漫画的创意“纯属巧合”当然另当别论,但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代理律师在强调高考作文漫画是命题人“独立创作的结果”的同时,也承认命题人对原告作品“作了一些借鉴”,这也就基本可以断定高考作文中漫画的著作权应归属原告何影。而且正如原告代理律师所强调的,命题人这种建立在“借鉴”他人作品创意基础上的“独立创作”行为,还涉嫌未经作者同意侵犯其作品修改权。

    组织高考确实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行为,但是高考也并非是与经济利益完全绝缘,比如学生参加高考需要缴纳考试费,高考组织者也会向命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报酬。在这种情形下,高考组织者应当将选用他人漫画作品所应支付的报酬列入高考成本核算当中。尽管出于保密的需要,高考组织者可以事先不告知作者作品被选用,但是完全可以在高考结束后通知作者并给予相应的稿酬。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没有看到有关方面作出这样的安排与举动。

    教育部考试中心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认为,高考作为国家一项选拔人才的制度,允许适度地“进入”他人的合法权利。其实,即便视高考作文借用漫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同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高考组织者在试卷上遗漏漫画作者姓名,属高考组织者不应有的疏漏。另外,尽管《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像高考这种原本就须承担一定经济成本的活动,组织者理应从充分尊重作者著作权出发,给予适当的报酬,以示对原创性劳动的尊重。

    政府行为当然不是绝对不可以“适度进入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应当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政府行为只有在不适度进入公民权利领域则不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适度进入公民的合法权利领域。组织高考显然不属于不限制公民著作权即会导致高考不能进行之类有损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所以组织高考不能成为可以限制、侵犯公民著作权的理由。

    在遵守法律规定与尊重公民权益面前,政府部门不享有任何特权。尤其是在抄袭、盗版等侵犯公民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形下,政府部门更应谨记自身的责任,为营造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良好法律环境与社会氛围作出努力。

    与何影相比,同样被选做今年高考作文题目之一的《取之不尽》配发漫画作者、江西漫画家罗琪受到的待遇就迥然不同。据介绍,罗琪的名字不仅在试卷上标注为作者,而且高考结束后不久,广东省教育厅就向其颁发了作品被高考试卷选用的证书和稿酬。广东省教育部门尊重公民权益的做法,无疑值得更多政府部门效仿。(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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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谢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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