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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协议"引发争议 慈善需要什么样的回报?
2007年09月03日 10:44:4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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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上海为贫困大学生颁发慈善助学金

    新华网北京9月2日专电(记者叶锋 桂娟 韩冰)近日,河南省慈善总会和一个企业共同设立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与以往不同的是,受助学生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这一试图用“协议”的方式防止受助者出现所谓“忘恩负义”的情况,给慈善“绑定”道德义务的举动,能否让捐助者与受助者双方皆大欢喜?能否顺应现代的慈善观念呢?

    关于慈善“协议”的争议

    “最近有一位学者找到我,说要把一本新书的3万元版税捐出来,设立一个基金捐助贫困大学生,但是需要受助者和他们签一个协议,保证以后‘回报社会’,我们考虑了一下,拒绝了这个建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救助部部长刘淑英说。

    刘淑英拒绝的“慈善协议”在不少地方已成现实。除了河南的“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外,广东一家企业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大学生助学基金,但被资助者必须签一份“道义契约”。契约要求,受助学生进入社会后,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偿还助学金,并比照学生贷款支付利息,以帮助其他大学生。

    刚刚考上北京邮电大学的郑州市李姓贫困学生说,她很乐意接受这样的协议,她认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签订这样的协议相当于做出了一个承诺,更加坚定了自己回报社会的决心。据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杨德恭介绍,“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8月23日推出后受到了大学生的欢迎,目前已有5名学生接受并签订了道德协议。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唐姓贫困学生则表示,他不会接受带有附带条件的资助,“虽然我家里穷,但我在道德上并不处于劣势,慈善资助不是助学贷款,也不是交易。”用带有强制色彩的所谓“协议”去规范道德范畴的东西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

    有人批评说,施恩不应图报,以强制的形式要求受助学生感恩,对学生的尊严是一种损害。更有人质疑,捐助贫困生能否附加条件?感恩之心要用协议来约束,这是否违背了慈善救助的基本原则?

    刘淑英认为,受助贫困生一般比较内向、敏感,他们不愿过多表达自己的困境和受助现状,“以书面形式在慈善行为中附加义务,容易对他们的自尊心造成伤害”。

  慈善“协议”出现有因

    此类“慈善协议”出现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慈善受助者“不知感恩”的事时有耳闻。

    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少有人现身哀悼。同年,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出资30万元资助100名大学生,仅有两名有回馈并汇报学业。前不久,湖北襄樊的5名学生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取消了这5名大学生的受助资格……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不能不令捐助者感到失落。但是,签订“道德协议”是否真正能够成为督促受助者“感恩”的有益尝试呢?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比如资助贫困学生,如果受助学生努力读书,成绩优秀,捐助者当然觉得“有成果”;但如果受助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捐助者也无权对其指责,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上海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卢汉龙指出,个别受助者“感恩之心”的缺乏,除个人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跟学校教育、社会氛围过于功利有关;而用所谓的协议、约定的方式,不但无助于唤起他们的感恩之心,而且还异化了捐、受双方的慈善关系。“慈善的基础是互相信任,如果事先就怀疑受助者会‘忘恩负义’,那慈善的基础就被破坏了,将市场中的契约引入到慈善领域,无疑令捐助行为的慈善色彩打了折扣。”

    郑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明锁则认为,“一个人在接受帮助之后说一声‘谢谢’是最基本的礼貌。”“一个接受了别人帮助而不知道感谢的人,其人格很难说是健全的,一个人格不健全、心中没有爱意的人,怎么想像他会回报社会呢?”

    杨德恭说,目前的“道德协议”仅处于“建议签署”阶段,是协商式而非强制式。“道德协议”其实就是一种慈善观念的推广宣传。让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具备回报社会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协商、保护隐私”是签订这一协议所遵守的原则,之前不仅会征求学生的意见,也会征求捐资企业的意见,决不会强制学生进行签订。“实际上,很多企业担心会被别人误解为索要回报,所以不同意签订道德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总会也不会让学生签订协议。”此外,受助者不仅可以通过捐钱的方式让爱心薪火相传,也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做义工等方式向社会奉献爱心。

    现代慈善应建立怎样的“捐受关系”?

    近年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一些新的尝试。基金会每年给每一位通过助学基金受助的学生送上一封信,信中要求受助方“能够保持与捐助方的联系,让他们了解你的成长过程”。刘淑英说,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用各种方式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硬性条件。

    这种相对松散的关系并没有削弱受助者的“感恩”。刘淑英说,今年以来,基金会已经收到1100多份受助学生的感谢信,“对于受助者,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宽松、柔性、有尊严的表达渠道”。

    上海老年大学有一位姓江的教师,和一位贫困大学生长期“结对”,直到他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江老师停止了对他的捐助,同时告诉他,我们的慈善关系已经中止了,彼此也没有什么约定,要说什么回报的话,那就是你要努力工作。

    张明锁表示,“施恩不图报”固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感恩”并不是指对捐助者本人“报答私恩”,而是指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向社会撒播“爱”。

    卢汉龙指出,过去国人常将“施舍”等善行与个人德行或“功德”相联系。而在现代慈善观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地出于做好事的动机,而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以及利用慈善去建立、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慈善为受助者提供了社会交往和自我实现的机会。“在推出任何慈善新举措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树立现代慈善的理念和意识。”

 
    工作人员告诉毛青,省慈善总会今年和往年的助学活动不同,此次受助者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要求受助方承诺,参加工作后,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在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要自愿回捐不少于受助的资金3000元。毛青毫不犹豫地签了。 >>>详细

慈善不带强制义务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比如资助贫困学生,如果受助学生努力读书,成绩优秀,捐助者当然觉得“有成果”;但如果受助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捐助者也无权对其指责,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详细 

 
     “我们爱心助学基金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创新出一种可以循环利用、富有活力的资助形式,而且把诚信和感恩的种子播种在受资助者心中,这对于高校助学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 >>>详细
 
    “不让生活困难学生落泪、不让学习困难学生掉队、不让心理困惑学生后退”活动,并将其固化到日常的工作中,努力构建“资助与教育并举,助学与育人并重”的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长效机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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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商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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