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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急需以“法”纠正
2007年01月04日 11:13:38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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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最近,该课题组成员表示将起草《反就业歧视法》草案,并准备将这一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下存在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除了“僧多粥少”这个客观原因以外,与招聘中出现的年龄、性别、学历、户口、地域等等五花八门的歧视,也有着很大的关系,并且歧视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公职考录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尽管它屡遭非议,但却无法撼动。

    从现实情况来看,还有越演越烈之势。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或可作为更为清晰的证明: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种种规定,表面上看,是招聘单位的自主权。深究一下,这种自主权,已经侵犯了我们这个社会应该给予社会成员的公平平等的就业权。

    从招聘单位来说,在供大大过于求的现实状况下,好中选优、优中选优就是必然。同时,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他们事实上拥有了选择的绝对权力。因此,就业中产生歧视就不可避免。这也正是社会舆论对种种歧视现象十分痛恨,但却又无可奈何的深层次原因。在逐优成为可能,而法律又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清洁工也要硕士生、河南人被拒之门外之类的怪现状就不足为奇。而期望于招聘单位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化解歧视,现实已然证明,无异于缘木求鱼。

    作为社会的一员,理所当然地应该拥有社会必须要给予的公平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招聘单位可以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就业歧视,但政府不能。不仅不能,而且不能听之任之,要着手加以解决,这是政府的责任。如果道德的力量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就必须要动用法律的力量,通过立法来强制性地进行调节,解决就业歧视的问题,缓解存在的就业难现象。国外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如美国的《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日本的《雇佣机会平等法》,英国的《就业促进法》等等。就现实而言,歧视必须要由法律来纠正,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也必须要靠法律来营造。唯有法律才能使歧视最终消弭,使平等的就业环境成为常态。(邓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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