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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冠冕堂皇的"门槛"实为就业歧视
2006年12月20日 09:00: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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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沙12月19日电(记者侯严峰、王研)当前正值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全国不少地方招聘会开得热热闹闹,但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令人担忧:有些单位,为求职者设置了诸如性别、年龄、相貌、学历、户籍、经验等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就业门槛。

    近日“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公布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58%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许多单位明确声明不要女性,借口是女性要生孩子、不专心工作;一些单位招聘员工好似选美,完全不看是否有真才实学;在公务员招考中,相关单位屡屡提出“只限本地户口”的条件。甚至血型不好、城市独生子女等,都成了拒绝求职者的理由。个别企业“姓裴不吉利、姓贾有损公司信誉”等歧视性要求,已荒唐到极其可笑的地步。

    更值得忧虑的是,在供求比例失衡、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一现象有普遍化、“正当化”、“合理化”的趋势。因为用人单位处于优势,把持着话语权,求职者面对就业歧视时很少有人诉诸法律。

    就业歧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有的求职者因被歧视心灵受到伤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其次是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成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就业平等,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往往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加快立法,将有关法律中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政府部门应尽快全面清理目前公务员招考中的各种显性和隐形歧视条款,为全社会做出良好的示范;用人单位要摒弃特权思想,树立人人平等的用人观;政府部门应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督促其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建立健康平等的社会就业环境,需要政府、社会付出持久的努力。

    


资料图片

 
   招聘单位列出的各种条件,让很多求职者失去就业机会.一些法学家同时也认为,招聘单位开出的众多用工条件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不公平,而是一种就业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张吕好:工作经历,性别等都不应该有具体的要求,它与工作无关,与工作实质内容无关,不具合理性,这样的区分不具有合理性,它使得不是这个性别的人丧失了这种机会,丧失了就业的权利。 >>>详细 
 
    “要求北京户口,男,35岁以下,本科以上,党员优先。附:不招四川人。”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以一个招聘广告作为例子来讲解就业中的歧视。“这里几乎每句话都带歧视,这是中国目前就业歧视的一个现状。”  >>>详细
 
    在很多时候,城市孩子和独生子女都比农村孩子和非独生子女更有优越感。但是在河南省近期的一场毕业生招聘会上,城市孩子和独生子女却受到了不少招聘单位的冷遇。一些招聘单位甚至直接表示:拒绝城市孩子和独生子女。一时间,城市独生子女遭遇“就业歧视”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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