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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考试条例将举行网上立法听证(组图)
2006年10月30日 13:25:43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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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条例》特别指出:残障人的报名应试权应当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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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遵循启发创新原则

   考试时找“枪手”或是当“枪手”替人考试该受怎样的处罚?考生查分收费是否禁止?今天下午2点~4点,全国首部考试条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试条例》)将举行网上立法听证。届时,我市相关官员将在新华网重庆频道(www.cq.xinhuanet.com)倾听市民意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教育专家将与网友在线讨论。

    国家教育考试包括中考、自考、高考、硕士生入学考试等。“我们邀请的公众陈述人涉及方方面面的代表。”有关人士表示,今天下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律师代表、教育界代表等齐聚一堂,就《考试条例》具体规定展开讨论。此外,听证会还将邀请部分市民旁听。

    《考试条例》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又是全国首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已易稿数十次。今天下午,新华网重庆频道将全程直播本次立法听证会。

    昨日,本报记者专访市政府法制办专家,为您详细解读《考试条例》中考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考试命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评卷人员是否应有一定资格条件,代考或找人考试如何处理,对考试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是否应禁止,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考生损失是否应赔偿,考生查分收费是否应禁止,对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有无必要,如何规范考试加分,媒体等未经同意随意发布考试信息是否应受处罚等十大热点问题,以便您参与讨论。

    热点一 享有知晓考试收费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考生享有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知悉考试收费信息、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等9项权利,同时残障人的报名应试权要得到保障;第十五条规定,考生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使用国家规定的语种答卷等6项义务。

    解读:《考试条例》首次明确列出考生拥有的9项权利和应遵守的6项义务。此前,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考试条例》特别指出:残障人的报名应试权应当得到保障。

    热点二 考题遵循启发创新原则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应当体现科学性、启发性、综合性、实践性、创新性,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答案应当准确、无误,评分参考应当科学、合理。

    解读:考试不应该是死记硬背。因此,命题也不应单纯地考察学生的记忆能力。要改变“填鸭式”的教育方法,必须更加注重培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答案应当准确、无误”是指客观题的答案应该是唯一的;而“评分参考应当科学、合理”是指主观题没有唯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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