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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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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关注新义务教育法:"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 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
国务院违法也要被问责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修订后义务教育法禁止初中小学分重点非重点 解读: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仍由国务院规定 教育部副部长说城市免除杂费的工作比农村复杂
义务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两年内我国中部地区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
陈小娅:法律保障义务教育向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首度明确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 详细 专题: 两会直击教育热点 [一]
教育收费 两会直击教育热点 [二]
义务教育
两会直击教育热点 [三]
教育不公 关注两会
关注中国教育
从今年新学年开始,诸如公众最关心的“校中校”、学校乱收费等现象将被法律“叫停”——
“校中校”被亮“红牌”
【背景】 时下,一些公办学校特别是有名的学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借改制之名,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名义,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有的学校又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规避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合理”。这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做法,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法律规定】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法律责任】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学校主管人员处分。
教科书由国家定基准价
【背景】 日前,江苏省爆出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江苏115所高校中有109所学校涉案。人们这才明白,原来“上学贵”背后还有另一只黑手——商业贿赂在作怪。而义务教育教科书也有装帧日趋豪华的趋势,还有很多中小学校以开阔学生视野、增进学生知识等名义,推荐或强迫学生购买一些无关紧要的课外书,有的学校则甚至干脆充当起“掮客”,向学生推销商品和服务。
【法律规定】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规定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对学校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管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不收杂费尚需时日
【背景】 修订草案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同时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结果】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前述规定。
【理由】 国务院法制办反映:免收杂费农村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不作出前述后一项规定,法律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建议予以保留。
》》》全文
| [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
今后五年新增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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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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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两年内完成里程碑式农村义务教育变革
温家宝总理:
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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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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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摘登: 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总量逐步增加。2004年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为2193.9亿元,比上年的1880.1亿元增长了16.69%,占财政预算内各级教育拨款的比例为54.47%,比上年增加了0.04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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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教育频道
责任编辑:成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