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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起草国家首部《考试法》 作弊将被视为犯罪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03日 16:28:16  来源:重庆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叶川 实习生 毛黎明) 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我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据悉,这是我国建国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处理考试作弊“无法可依”

    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达到3000万,为世界之最。按种类分,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司法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等,种类繁多。然而数十年以来,却没有一部真正的考试法律法规来规范考试行为。

    目前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据悉,我市去年发生两起群体作弊事件,因为“无法可依”,最后认定他们的行为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最后只好给予“取消成绩和考试资格”的行政处罚。因此,出台考试法显得非常紧迫。同时,也是我国即将在未来5年内起草的4部教育重点法律之一。

    重庆专家起草《考试法》

    经过两年的酝酿,教育部将立法起草的重担交到我市,我市于2004年9月成立课题小组开始完成起草工作。小组的17名成员主要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和市招办的相关专家。

    目前,该法案已经进入立法调研的程序。建议文稿已经发放到全国各个机关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机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但专家表示,由于立法程序非常严谨复杂,正式出台可能还有近两三年的时间。

    考试作弊将是违法行为

    据悉,考试法出台后,将重点体现保障考试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立法后,考试中作弊将是违法行为。而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新增申辩补偿等新条款

    记者了解到,考试法还对目前的一些规章制度做了改进、完善,使其法制化。如以前考试一开始,试卷的绝密等级即解除,此时泄露试卷不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而考试法出台后,将把解除时间延长至考试结束,即考试期间泄露试题的仍可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此外,考试法还新增了考生申辩、申诉、复议申请、申请经济补偿等新的条款,以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考试法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

    据报道,《考试法》草案的制定已经列为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法律草案预计在今年出台。但《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1月4日《北京娱乐信报》 )

    《考试法》将大大提升考试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尊严,将结束用行政命令或教育部规章、文件的方式来规范惩处考试作弊行为的局面,使考试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笔者认为,《考试法》的调整范围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而应包括所有“国”字号考试。

寄望《考试法》

    千呼万唤的《考试法》有望在今年出台。记者昨天从《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中发现,《考试法》草案的制定已经列为教育部今年工作要点。有关人士称,《考试法》草案预计在今年出台。《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第34条称,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据了解,这部《考试法》的实施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对于考试舞弊,一般都是用行政命令或者教育部规章、文件的方式来规范,比如“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各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等规定,而相关的考试法律法规却显得空乏。《考试法》的即将出台,无疑将填补我国考试法制建设的一大空白。笔者为《考试法》的即将出台喝彩!

    新闻链接

    “重庆市考试条例”明年出台

    本报讯(记者 叶川 实习生 毛黎明) 最快我市将在明年三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考试法规《重庆市教育考试条例》。这是昨日记者从市招办获悉的。专家称,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将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全国各地也将纷纷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自身地区特色的考试条例。

    被误判作弊可起诉对方

    一名学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被老师抓住。他可以通过申辩,说明自己没有作弊行为,如被驳回,则可以启用申诉程序,书面向自己所在的区县招办或做出决定的机关部门申诉。

    机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并给出申诉处理结果。如该考生又被驳回,则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起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这种法律救济途径在目前是没有的,对考生是否作弊,几乎都是由机关部门说了算。

    又如一名考生在报名时,自己的考试报名信息没有填错,但是被招生工作人员搞错了,以至于无法考试而耽误了前程,这时,他就可以提请经济赔偿。

    而在考试法的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具体工作人员即责任人将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又如,考生使用手机作弊,在目前只能对他进行“违规处罚”,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而考试法出台后,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将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有策划行为的,精心组织的,大面积参与的作弊或舞弊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进)
  相关新闻/图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跨部委调剂公告
· 考试法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
· 寄望《考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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