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留痕”是全面深化 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19日,最高法发布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根据规定,法院将建立信息库专库,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的行为,将一律录入信息专库,并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对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的批示等,将存入案件卷宗。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今年初,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最高法出台“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是对干预司法全程留痕制度的全面细化与落实,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录是责任追究的前提,没有全面、如实的记录就谈不上追究责任。全程留痕,意味着记录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手软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记录干预痕迹,根据“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此前,对于谁给领导“记一笔”一直是干预留痕制度带来的疑问,制度要真正落于实处,必须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从最高法出台的细化规定来看,正是从细节保证了记录没有例外的原则。
通过干预留痕制度,行政权力的傲慢、任性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涉司法活动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司法活动独立性得到最彻底、最大化的保护。严格说来,任何干预司法行为,不管是出于私利还是所谓公共利益,都是严格禁止的。中央决定通过记录、通报、追究责任的递进的方式治理这种情况,对于试图打招呼的官员而言,都应该掂量干预司法的后果,而通过这样一种机制所形成的威慑力,警示有关领导干部,不要伸手做干预司法的事。对于内部而言,干预留痕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广东省高院此前下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圳、佛山、茂名、汕头法院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法院,实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这也是我国首家省级法院在全省试点法院推行该制度。其中便明确规定,法院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在该项改革中,法院将打破以往的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方式,转变为主审法官负责制,即主审法官带领各自的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独立审判,并对案件裁判负全责。
干预留痕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的重要一步,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在“留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才能让非法的干预无立足之地,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