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一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据悉,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9月28日《京华时报》)
新华每日电讯:警惕“收受礼金罪”带来反腐新漏洞
除了量刑更轻之外,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的区别究竟何在?何谓“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某人不在某个位置,还会有人无缘无故送钱吗?同样,何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奔着位置而去的贿赂,即使看上去官员并未为他人谋利,可这样的“感情投资”谁说不是受贿?在我看来,礼尚往来”与收受贿赂,其实不难辨识,只需看送礼者的身份即可,非亲非故,一律不应视为“礼尚往来”。
但是,一旦增设收受礼金罪,情况显然不是这样。一方面,真正亲戚间的礼尚往来,肯定仍然不属犯罪之列;另一方面,很多非亲非故的礼金,将以量刑更轻的收受礼金罪追责,而不是以量刑更重的受贿罪问刑。明明同样都是贪污受贿,凡是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为他人谋利”,即可获得事实上的减刑,这究竟是处罚更严厉了,还是司法漏洞更多了?
长沙晚报:谨防“收受礼金罪”的副作用“礼尚往来”,于国人而言,无论亲戚朋友之间,还是同事之间,是有这么一个传统。但显然,这绝不能成为官员收受礼金减轻惩罚的理由。而且,“收受礼金罪”在客观上也可能导致这么一个负面效应——受贿了,被查处了,因为收受礼金罪比受贿罪量刑要轻,那么受贿者就会千方百计往轻罪上靠,以逃避更重的惩罚。不能不说,这是“收受礼金罪”的一种副作用,甚至也是对现有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需要我们小心谨防。事实上,只要我们把现行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了,那老虎也好,苍蝇也罢,都是逃不出、飞不出恢恢法网的。
法制日报:收礼入刑再现反腐零容忍态度
鉴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公务活动中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应将官员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入罪,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刑罚规范共同筑起打击贿赂犯罪的铜墙铁壁,弥补反腐法律漏洞。此番陈兴良透露出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的消息,再次让人们看到了国家打击贪腐、惩治贿赂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若“收受礼金罪”得以入刑,必将成为反腐的又一利器,更进一步体现出党和国家从严治吏和整治不正之风的决心。
钱江晚报:收受礼金罪,堵上感情投资大门
很多时候,跟官员拉关系,跟权力套近乎,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就像投资一样,慢慢播种,等的是将来有一天能收获。你说人家的礼金一次一次收着,真到了哪一天向你开口要求帮忙办事,还能拒绝得了吗?有了“收受礼金罪”以后,对官员就是一个警醒,收了就是在犯罪,这钱拿着烫手。很多官员其实并不是一开始就有心贪腐的,但是如果对礼金之类的隐性贪腐丧失了警惕之心,收了一次就有下次,收成习惯了,最后才自然而然地陷了进去,难以自拔,所以这“收受礼金罪”对官员也是一种保护,有了正当的理由拒绝人家送的礼金,又不伤及别人的面子。
广州日报:“收受礼金罪”也是对干部的保护
特殊群体,特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入罪,实为对公权力洁净之要求。作为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对法律、道德和规范的忠诚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任何与忠于职守相冲突、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个人利益都必须回避,更不能不恰当地利用权力谋求任何个人利益。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应成为从政共识。与此同时,高标准、严要求,防微杜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这决非矫情表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哪位贪官的腐败,不是从“一”开始?一件礼物、一个红包、一笔感谢费……打开敛财胃口、心理缺口,慢慢地就刹不住车、收不住手,“青蛙”就被温度缓缓升高的“温水”煮死。“要是第一次伸手就有人监督,自己也不会走到今天”,许多落马贪官都作如此忏悔,说明什么?若将收受礼金入罪,就是在管你的“第一次伸手”,保证你廉洁从政,保护你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