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系列评论之四

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李英锋
立法法颁布实施14年后,迎来了首次修改。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度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我国立法改革迈出的一大步,对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如该项修正草案最终获得通过,必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每个城市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各不相同,每个城市的管理思路、改革思路、发展思路都存在差异,即便是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城市之间也存在着上述差异,因而,省级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含省会城市)已经无法满足各城市的管理需要和发展需要。一些城市要么无奈地穿着并不太合脚的国家级法律和省级法律的“大鞋”,要么制定红头文件来寻求一些突破,以适应本地的经济社会基础,以推进管理发展的思路,而红头文件的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证,权威性弱,也很不稳定,效果不容乐观。可以说,缺乏立法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制约了城市的活力。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更多的设区城市立法权已经显得尤为必要。设区的城市普遍拥有立法权后,城市便有了更大、更灵活的依法自治权,便能够顺应本地经济社会基础的发展变化,适时为本地经济社会基础的“脚”打造更适合的“法律之鞋”,便能够向经济社会的发展释放更多正能量,便能够用法律手段为一些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便能够使一些决策、决定更规范、更科学、更权威、更稳定,便能够提高依法治市的水平。
当然,扩大地方立法权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给设区市的立法权戴好法律“笼头”——其一,城市立法必须保证质量,保证适法性,必须要依据宪法以及其它上位法制订,不得与宪法和其它上位法相抵触。尽管这是立法常识,《立法法》针对这一问题也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立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地方法规越权或与上位法相矛盾、相抵触的情况,因而,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社会监督,即城市把每一项立法草案都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监督,二是省级人大监督,城市把立法草案向省级人大报批备案,由省级人大把关;其二,城市立法必须保证民主性、全面性、科学性、长效性,要摒弃主官意志,摒弃拍脑门思维、短跑思维、急功近利思维,摒弃随意性,避免一个主官一个法,朝令夕改瞎折腾;其三,城市立法必须要公平公正,具有足够的公益性,不得在调整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市容监管、招商引资、市场监管等关系时具有“私心”,破坏环境,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维护个别群体利益,伤害民众合法权益。
地方立法权扩容只是一个开始,设区的市要用好地方立法权,我们要管好设区市的立法权,尚有很多事情要做,尚任重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