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近14万元竞价拍租资金。面对质疑,弋阳城管局副局长舒弋明表示:“这也是向上饶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舒弋明强调,“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同时让整个城市整洁卫生。”“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我们一分都没留”。(5月13日《人民日报》)
城区的人行道也能拍卖?用舒副局长的话说,这是从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此言可能不虚,因为确实有一些地方早就这么做过了,比如四川省内江县的城管局在3年前就曾拍卖过人行道的经营权(2007年4月9日《华西都市报》)。
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经验”呢?在我看来,无论是论世情法理,还是讲为政之道,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都是说不通的。
首先,此举涉嫌违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只能是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也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来主持。而弋阳县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是由城管局自行操作的,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拍卖。从其行为特征来看,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
其次,涉嫌侵权。城区道路是毫无争议的公共资源,人行道是为公众出行而修建的。公共品是非卖品,当然不能被出售。城管局只有人行道的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显然侵害了公众对公共道路的所有权和出行权。而且,人行道的经营管理还涉及到规划、环保、工商等多个部门,并不是城管一家的事儿。还有,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经营,也会影响路边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弋阳的一些商户租了门面房,居然还要竞拍门前的人行道,岂不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