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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标准”应全面评估从长计议
2009年12月04日 00:00:4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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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禾 刀   作者文集

    自2010年1月1日起,《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电摩标准”)正式实施。今后,40公斤以上、时速20
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将划入机动车范畴。新标准执行后,那些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人们,首先要去考驾照,然后去交管部门申请牌照,否则将不能上路。(12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涉及电摩标准的诸条新闻,质疑反对之声甚众,这其中不乏专家学者和生产商,更有很多普通消费者。可就是这么一个和者甚寡的标准,依然“顺应民意”地出现在公众眼前。

    其实,新的电摩标准只是顺延旧制而已。如果严格地讲,现在道路上的电动车绝大多数都“违法”。因为1999年制订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就规定: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市场上正规渠道销售的电动车,绝大多数在车速和整车质量方面实现了对标准的“双超”。对此,管理部门并没有阻止这些“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的举动,而作为消费者,也没有能力逐一权衡正规渠道销售产品的背景与违法风险。

    颇为有趣的是,仅仅几年前,各界人士还在幸福地展望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蕴藏近1000亿元人民币的诱人前景,电动车也被赋予“节能环保、成本低廉、使用方便”等诸多优势。然而,随着电动车的超速发展,道路空间狭窄、违章率增加等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广州、深圳等地甚至对电动车干脆一禁了之。如今,有关部门又重提“电摩标准”,多少有些“病急乱投医”的意思。

    电动车之所以“管不好”,一方面折射出路权空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足。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加之机动车乱驶乱停,导致电动车与机动车、行人争抢路权的现象不断,客观上增加了事故风险率。无视电动车路权不足的客面现实,挥刀给电动车“减肥”降速,有南辕北辙之嫌。

    另一方面,“电摩标准”的最终指向应当是生产厂家。电动车之所以能够“超速”,是因为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就已经违规。在利益面前,电动车生产厂家为了迎合市场,迎合消费者对“速度”的需求,大多数都在电动车速度上做了手脚。厂家的这种做法虽然不对,但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消费者对电动车产品的要求。如果我们在制定新的“电摩标准”时完全不考虑消费者的想法,新规很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执行效果。

    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加强电动车安全标准管理确有必要。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无论着眼于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公众出行的客观需要,“电摩标准”理应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自说自话的管理思维,不仅不能赢得足够的民意支撑,反而会产生更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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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任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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