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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保转续应先清除两个障碍
2009年05月25日 00:00:1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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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睿鸫 作者文集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2日下午进行了第十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抓紧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5月24日新华网)

    国家即将隆重推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是一项众望所归的公共政策。倘若社保关系能如期实现随本人轻松转移,不仅能有效完善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也能从根本上防止农民工“退保潮”的重演,切实兑现参保人的权益。

    从实践来看,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会阻碍社保关系的顺利转移。

    养老金15年缴费是第一个障碍。现实中,15年年限设置会造成如下问题:首先,会给缴费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而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不但不合算,而且会丢掉一笔可观的养老钱。其次,会加剧弱势群体贫困程度。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让原来的缴费年限作废,对他们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最后,还与社会保障主旨相悖。目前国家所倡导的养老保险基本宗旨是“低标准,广覆盖”,如果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就不能领取养老金,这不仅会让一些已纳入保险的职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障,更与养老保险的宗旨大相径庭。

    农民工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不能随人带走,是另一个障碍。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太稳定,流动性较强,这样企业缴费的那一部分按照目前的规定不能转移,只能带走个人缴费的8%,这不仅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受损,也会让一些发达地区因政策性因素,占用大量社保基金,影响我国社保体系的整体平衡。

    要想让社保转续制度尽早出笼,让农民工“退保潮”不再重演,应尽早着力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应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尽可能降低缴费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按缴费多少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法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其次,不妨对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单独设计一个政策模式,就是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上都要减少,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要计入账户,不仅可以携带,而且也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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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耀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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