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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许霆”不是在盗窃
2009年05月12日 09:29:46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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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深圳机场的清洁女工梁丽,发现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周围无人,就顺手把它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后发现这是包黄金首饰,藏了起来。工友告诉她失主报警时,她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当天警方找到她时,她主动交出了黄金。黄金属于某珠宝厂,价值300万元。如果按盗窃定罪,梁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由于司法机关对梁是否构成“盗窃”有异议,所以案发整整5个月后仍未起诉。(《广州日报》5月11日)

    这则报道引发网上热议,盛况堪比许霆案。甚至某教授认为梁丽是“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个人以为,深圳有关司法机关的表现令人失望,很明显梁不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争议不大”。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窃取”表现为把在他人意志控制之下的东西,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他人意志控制之下”包括别人屋里的财物,口袋里的钱包,银行卡里的钱……举个与此案相似的“捡”手机案来说明——某酒店的门童代客泊车,发现客人遗忘在车内的手机,遂顺手牵羊。结果这是只限量版豪华手机,镶有宝石,价值十几万元,门童被以盗窃罪判了五年以上的重刑。门童不是在“捡”吗,为什么定盗窃?因为车主虽然离开,但车子及里面的东西还在其意志控制之下,门童能够开车也是基于车主的意志,所以手机不是“遗忘物”,偷偷拿了就是盗窃。这个跟客人乘主人不在偷拿房里的东西性质是一样的。

    再看本案,行李车不是旅客的私产,失主把黄金遗忘在行李车里时,就失去对黄金的控制。此时梁拿了这包黄金,并不是从“失主的控制之下”转移控制,那是捡而不是偷,虽然在道德上应谴责。

    再拿此案与许霆案做比较。很多人以为许是从“自己的”账户里拿钱,所以不是盗窃,这是不正确的。许明知自己的卡内只有百把块钱,却利用银行的漏洞反复取款170多次,还叫来同伴,这足以反证出其知道这些钱不是自己的,而是银行的。所以许的“取款”是把钱从银行的控制之下,转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这样就构成盗窃。如果ATM机彻底“发疯”,自己往外吐钱,钱就不是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下,再“拿走”就不是盗窃了,而是跟梁丽一样是“捡”了。

    那梁构成“侵占罪”吗?侵占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梁的行为基本符合该罪的前几个要件,但该罪还有“拒不归还”的情节,当工友告诉她失主报警时,她表示上班时就交出去;当天警方找到梁时,她是主动拿出这包黄金的。她并未隐匿,或者谎称没有捡过。而且依刑法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应该由失主自己到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院公诉。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案发整整5个月了,本案事实很清楚,法律依据很明确,现在是司法机关拿出法律素养和决心的时候,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沈彬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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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钟进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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