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近日推出“新政”:不管LED还是其他户外广告,都要拿出来拍卖,业主与政府分成,政府提40%。相关方面一位领导解释说,户外广告位涉及“空间视觉权”,而这个权利是政府的。(中国周刊5月4日)
何谓“空间视觉权”?到网上搜索了好半天,竟然找不到对这个词
组的解释。不过,既然政府官员说有这么个权利,相信错不到哪里去。
现实中,如果某某大厦是政府或国企的物业,那倒好说,户外广告位你想拍多少就拍多少,只要有人愿意掏钱就行。但问题是,目前不少临街建筑的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其视觉空间并非常说的公共空间,其支配权当属物业业主,而非哪级政府部门。
那么,广州市相关部门,为何硬说空间视觉权是政府的呢?据知情人透露,目前,全市户外广告总营业额约为15亿元左右。由于受40%提留款项的驱动,相关部门便不惜罔顾法律,将空间视觉权归到自己名下,并将其当作收取“管理费”的工具。
事实上,政府部门不是盈利机构,没有上交多少利税的义务。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相关职能部门出面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应该说是责无旁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未经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就可以巧立名目,将公权力置换成真金白银以“自肥”。倘若,变着法儿与民争利,那与构建服务型政府,恐怕就有南辕北辙之嫌!(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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